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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2-16 00:00:00.0
发布者: 辽宁诚企
来源: 辽宁诚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营造诚信守纪、严格自律的房地产交易环境,逐步形成诚信、服务第一的良好风尚,逐步适应WTO规则的需要,与世界接轨,不断推动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并参加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的中介企业机构。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通过评估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资质、人员素质、经营状况和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评出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设置为AAA、AA、A共三个级别。(以下简称中介企业)

  第四条 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诚信等级的评审,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诚信等级的评审,等级由中介企业自愿按标准申报,审核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基本分为100分。中介企业经审核得90分以上(含90分)为该申报等级诚信单位;89分以下则不予入选。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审,连续两届被评为同一等级的,硬件要求达到上一级要求则上升一级。中介企业诚信的最高等级为AAA级,对申请的诚信等级,经评定没有达申请标准的,则按评定结果定级,对违纪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中介企业诚信评定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对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审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由大连市房产局局长、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由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委   员:大连市房产局监查室主任

  大连市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

  大连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会长

  大连市12345投诉办公室主任

  大连市中山区房产分局局长

  大连市西岗区房产分局局长

  大连市沙河口区房产分局局长

  大连市甘井子区房产分局局长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应按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中介企业参加评审。并向中介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审,需由中介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标准如下:

  (一)AA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且不小于50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有10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7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4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

  10、交易300件以上。

  (二)A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且不小于30平方米;

  2、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有6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3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按规定交纳税费;

  10、交易200件以上。

  (三)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4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2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按规定交纳税费;

  10、交易100件以上。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由评审办公室汇总并按《大连市房地产中介诚信企业评比标准》进行初评,然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做最后终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发证大会召开前30天,通过在新闻媒体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确无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评比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媒体上公开评比结果。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诚信等级的中介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此次评审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诚信评审由评审办公室建立档案,并结合实际工作对中介企业进行监控,指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取得诚信等级的中介企业直接在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经审核达到上一级诚信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诚信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诚信等级发生变化时,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更换发给中介企业的证书、牌匾:

  (一)升级时,收回旧证,发给新证;

  (二)降级时,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等级调整通知书》,发给新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的证书、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即十二月份),评审委员会向中介企业下发评审文件,中介企业向评审办公室上报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诚信评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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