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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专家建言北京市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 2020-09-11 00:00:00.0
发布者: 辽宁诚企
来源: 信用中国
今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项论证报告》,将《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纳入2021年北京市人大审议项目,标志着北京信用立法工作进入全面推进稳步实施阶段。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近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统筹指导下,联合北京信用智库专家及北京信用联合决策咨询机构代表召开了北京社会信用立法研讨会,形成了相关成果。


(会议现场)


发挥北京优势 让信用立法具有“北京特色”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张宇航表示,北京市信用立法要围绕“应用”开展工作,落实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重点突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应用、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加强主体权益保护、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等七方面内容。

“要吸取外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及监管经验,发挥北京优势,建设具有北京特色的信用体系,夯实信用应用基础,为信用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张宇航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认为,很多地区的信用立法偏重于对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进行规范。把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作诚信建设的主体还是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地位如何定位,都需要认真考虑。他建议,理性思索北京市信用立法模式,探寻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合适地位极其重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信用问题应该整体进行推进,要兼顾到当前行政处罚法修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

北京企信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玉遐认为,信用立法应当发挥政务诚信的引领作用,使公权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构建激励机制 逐步规范信用监管


王伟介绍,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创新实施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填补了以往司法公信建设领域“惩戒有余,激励不足”的空白。台州市制定的《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也将信用激励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为推动企业诚信向善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应该在守信激励方面多做一些实践,通过信用手段促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王伟说。

马玉遐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有效定义红黑名单,对联合奖惩机制及流程规定加以技术性规定;明确信用救济的路径,明确对信用披露不实、惩戒错误等不良后果的惩罚机制,避免信用滥用。


明确定位与优势 释放信用服务业发展活力


如何通过法律体系明确信用服务业定位、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也是本次会上热议的话题。

“社会信用立法要从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发挥信用服务业主体优势。”王伟认为,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相关规定。企业征信要实行形式备案制,推动市场竞争;个人征信继续实行许可制的同时要引入更多竞争主体;评级领域要建立相对统一监管机制;担保行业要按照民法典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发挥更大作用;保理合同在被列入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商账追收要尽快纳入法治轨道。

在地方层面,一要建立包括政策、财税、人才、法律或其他公共服务等多元化的支持体系;二要创设信用经济示范区,鼓励企业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管理专业度;三要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双向融合,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机制,实现必要的市场化利用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补偿费用;四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让百姓真正感觉到信用的价值和信用服务便捷性。

北京信用协会秘书长安明建议,信用立法帮助信用服务业要做到七个“明确”:明确行业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范围、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服务产品的法律地位、明确建立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明确行业自律。

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亮认为,信用市场共建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要先在政府体系内使用信用产品,引导公众养成使用信用产品的习惯;要转变信用行业角色,使信用行业成为“数据提供方”“能力提供方”和“资源、服务提供方”,帮助企业规范自身行为。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范文清建议,要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来源:新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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