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政府统筹提供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政府按物流费用全额给予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50%:50%分担。
(二)对参与政府统筹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50%:50%分担。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因疫情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四)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各银行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资金困难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确保2020年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五)确保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纳入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制管理的企业,各银行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和更优惠利率的支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六)加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
(七)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含销售及防控疫情支持服务的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其使(借)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的资金占用费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及提供疫情防控支持服务的企业资金占用费减半收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八)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急转贷资金产生的损失,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