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与承担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更好的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便民高效。行政审批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精简规范、依法有序、运行有效。
(二)科学监管,有因必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及时发现、确实弄清、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的基本要求,建立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
(三)信息互通,审管联动。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审批与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实现审批、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审管联动机制。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会商机制。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联络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会商以函商或会议研究的形式开展,原则上由行政审批局召集,必要时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执行。
(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络员,具体负责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与认领等工作,实现行政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
1.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或以函告形式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推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领并组织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审批信息或材料的,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2.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或以函告形式及时向行政审批局推送相关信息,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现影响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动的,应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本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培训、会议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局参加。
(三)建立业务协同机制。
1.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行政审批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踏勘负责人,并选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本部门现场踏勘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事项目录由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2.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事项需要继续使用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行政审批局使用审批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等提供便利,确保审批系统畅通。划转事项涉及需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制式证照、证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请示或协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局办理。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将其奖励、惩戒、信用等情况信息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局。
(四)建立透明监管机制。促进监管透明规范、公平公正,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对接。行政审批局要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行政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依法对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及时调整和完善各自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事项,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许可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健全上下协同的审管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避免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三)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增强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信用管理、社会参与“五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的考核。对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工作,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行政审批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行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5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与承担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机制,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更好的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便民高效。行政审批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精简规范、依法有序、运行有效。
(二)科学监管,有因必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及时发现、确实弄清、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的基本要求,建立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
(三)信息互通,审管联动。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审批与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实现审批、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审管联动机制。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会商机制。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联络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会商以函商或会议研究的形式开展,原则上由行政审批局召集,必要时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执行。
(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络员,具体负责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推送与认领等工作,实现行政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
1.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或以函告形式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推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领并组织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审批信息或材料的,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2.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通过信息联动平台或以函告形式及时向行政审批局推送相关信息,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现影响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动的,应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本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培训、会议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局参加。
(三)建立业务协同机制。
1.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行政审批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踏勘负责人,并选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本部门现场踏勘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事项目录由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2.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事项需要继续使用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行政审批局使用审批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等提供便利,确保审批系统畅通。划转事项涉及需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制式证照、证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请示或协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局办理。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将其奖励、惩戒、信用等情况信息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局。
(四)建立透明监管机制。促进监管透明规范、公平公正,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对接。行政审批局要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行政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依法对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及时调整和完善各自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事项,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许可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健全上下协同的审管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避免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三)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增强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信用管理、社会参与“五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管工作的考核。对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工作,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行政审批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行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