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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8-20 00:00:00.0
发布者: 辽宁诚企
来源: 信用中国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我市实现“两个定位”、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非禁即入”,清除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准入门槛、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建立促进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6+3”重点产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社会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运营。推进“三乡”活动,鼓励城市居民下乡投资、在外达商回乡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完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机制。引导各类民营企业坚持诚实守信、遵规守法、坚守主业、履行责任的企业正道,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开拓创新、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引领潮流,铸就一批知名企业和“百年老店”,用心擦亮“达州企业”名片,打响“达商”品牌。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三)降低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四川省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的政策措施,对工业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上民营工业企业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贴息期三年)。瞄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对接落实全省“五千四百”上市计划,对通过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民营企业按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对实现融资并按期兑付的民营企业按融资债券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做实做大做强中小微企业、农业等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增强融资能力。

  (四)降低房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地机制,按使用年限支付土地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合理确定土地起始价。对产业园区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土地价款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执行;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不低于50%执行。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重点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建设生产性服务设施。进入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使用政府投资所建的标准化厂房,可申请免交三年租金;进入政府投资所建的科技孵化园、数字经济产业园的高科技企业、电商企业,可申请免交三年租金。

  (五)降低水电气成本。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直接交易电量、富余电量、避峰填谷用电等政策,支持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加强需求侧管理和给予补贴的方式,实现全市产业园区内各类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不超过0.55元/度、用水成本不超过1.86元/吨。深入推进国家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建设,拓展与中石化、中石油企地合作渠道,促进资源就地转化利用,支持进入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争取最低用气价格。

  (六)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民营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

  (七)降低物流成本。加快物流平台建设,构建全市干支线联运公共服务平台,畅通物流信息交互渠道,实现车货资源高效匹配降成本。拓展达万铁水一体化联运大通道,壮大全市第三方物流市场,提升第四方物流增值服务水平,通过提升物流专业化降成本。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专业物流企业参与达州-重庆、达州-成都、达州-深圳等电子信息产品物流专线和运营平台建设,按照达州-重庆0.3元/吨公里、达州-成都0.2元/吨公里、达州-深圳0.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电子信息企业物流运输费用专项补贴。

  (八)降低税费成本。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引导中介机构合理降低民营企业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能耗评价、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性收费。

  三、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九)支持提档升级。支持“个转企”,促进民营经济升级成长。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首次转型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3万元奖励。支持“小升规”,促进“四上一新”企业发展。小微企业首次升规入统为“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8万元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办符合条件的新兴经济(即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给予3-5万元支持。

  (十)支持壮大规模。实施“五十百千”企业培育计划,支持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和种子企业梯队发展,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台阶的另予重奖;对总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且纳税达到2000万元、20亿元且纳税达到5000万元、30亿元且纳税达到1亿元的本地民营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住宿餐饮物业物流等服务业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零售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文化旅游康养等服务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对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的,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支持总部经济。支持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落户达州。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或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年纳税总额达州市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或三类“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国内排名前10位的行业细分龙头企业,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年期财政补助,从企业投产(入驻)第二年起,新增税收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作为计算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创新升级。对引进和培育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总部企业,另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州总部企业在市外新设立或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的分支(子)公司(经营机构),由母公司合并纳税的,其前期筹建经费经认定后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新设立之日起3年内,该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达州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按30%、第二年按20%、第三年按10%作为计算额度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市场开拓。将本地民营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企业产品,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中小企业采购,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可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积极参加全省“三大市场拓展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全国行”“出国门”。对民营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导的秦巴交易会、西博会、西洽会、西安制造业博览会、广交会、上海进博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投资经贸活动,每次参展给予一定支持。对民营企业从事贸易进出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商务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小核心、大协作”的产业配套,按协作配套金额给予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或进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的民营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支持。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突出“6+3”产业发展方向,以创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以6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创建几个主导产业明晰、运行机制灵活、服务资源集聚的“双创”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专项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民营企业(主持单位),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研发、转化并投产,单品产值达亿元以上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对成功获批国际、国家、国家军用、行业、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按一个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实现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根据行业特点和成果评估价值给予奖励。实施企业“上云”行动计划,对首次“上云”民营企业给予支持。

  (十四)推动制度创新。实施“民企改制”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产权结构股份化、企业班子职业化、企业经营规模化、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产权清晰,治理结构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独立。政府聘请专业机构对“民企改制”进行专题辅导,对改制成功、制度创新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生产骨干持股。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行业内代表性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联盟、产学研用一体化联合体等。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三大人才计划”,支持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达商”培训计划,加强企业家经营发展能力建设。实施“达州英才计划”,对民营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取得突出业绩的人才给予奖励;对民营企业根据需要聘用的全日制硕(博)士优秀人才、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以及通过“柔性引进”在企业年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且做出突出成效的给予奖励。实施“巴渠工匠”培育计划,依托我市职业教育优势,对城乡各类技工型人才给予多渠道培训支持,培养“工匠精神”,提升精湛技艺。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达州高端人才精细化服务平台”保障范围,提供出行、医疗、子女入学等综合优待服务。

  四、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机制,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强化协同办理,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推动投资项目“一窗办”,全面推行联合一次性告知、联合现场踏勘、联合集中审查、联合竣工验收和联合上门服务,逐步实现一个项目办理一件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无偿“帮办代办”,最大程度提升涉企行政审批效率,实现“最多跑一次”。

  (十七)优化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实业有功、制造业光荣”,积极营造尊商、亲商、护商的浓厚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商(协)会,强化企业互助、自律和依法维权,加强政企沟通。旗帜鲜明表彰(表扬)民营经济优秀代表,对有突出贡献的,积极推荐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英雄等奖项人选;对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

  (十八)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支持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有错必纠。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声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建好全市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做好与全国、全省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统一受理、分级办理。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完善政企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听取涉企政策意见,及时解决企业反映问题;建立政策发布机制,利用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将有关项目、政策信息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布推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主动帮扶企业,第一时间回应诉求,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二十)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不定期地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执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等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同时按照现行“县主体、市补助,市县合力、政策叠加”的机制,市级财政对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给予资金支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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